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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事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吊销之诉案

时间: 2024-10-20 09:24:06 |   作者: 安博电竞手机版技官网

      

    辅导事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吊销之诉案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恳求吊销单个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定予以支撑的,汇票的确保人与该收效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吊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2014年3月2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别离与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环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等签定《归纳授信协议》《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向建环企业来供给最高额520万元的授信额度,德力奥公司等为该授信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520万元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14年4月2日,光大银行温岭支行与建环公司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建环公司供给50%确保金(260万元),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向建环公司出具承兑汇票5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日。2014年10月2日,陈某1将260万元汇至陈某2兴业银行的账户,然后陈某2将260万元汇至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的账户,再由陈某2将260万元汇至建环公司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的还款账户。2014年10月8日,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在建环公司的上述账户内扣划2563430.83元,并连续付出持票人承兑汇票票款共37笔,算计520万元。

      2015年1月4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受理建环公司的破产重整恳求,并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建环公司管理人)。因重整不成,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建环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清算。2016年10月13日,建环公司管理人提起恳求吊销单个清偿行为之诉,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浙10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定,判令光大银行温岭支行返还建环公司管理人2563430.83元及利息丢失。光大银行温岭支行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浙10民终360号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因确保合同纠纷一案将德力奥公司等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德力奥公司等连带归还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等。

      德力奥公司遂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吊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定榜首项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360号民事判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浙10民撤2号民事判定:驳回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浙民终330号民事判定:一、吊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撤2号民事判定;二、吊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360号民事判定和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定榜首项“限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于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人民币2563430.83元,并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补偿利息丢失”;三、改判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定第二项“驳回原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恳求”为“驳回原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的悉数诉讼恳求”;四、驳回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民事裁决:驳回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的再审恳求。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关于德力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吊销之诉的问题。若案涉汇票到期前建环公司未能依约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的账户,根据收据无因性以及光大银行温岭支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榜首职责人,光大银行温岭支行须先行向持票人兑付收据金额,然后再向出票人(本案即建环公司)追偿,德力奥公司依约亦需承当连带偿付职责。因为案涉汇票到期前,建环公司依约将票款足额存入了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的账户,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向持票人兑付了票款,故不存在建环公司欠付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票款的问题,德力奥公司亦就无须承当连带偿付职责。可是,因为建环公司破产管理人针对建环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向其在光大银行温岭支行账户的汇款行为提起恳求吊销单个清偿行为之诉,若建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求得到支撑,德力奥公司作为建环公司恳求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确保人即要承当连带还款职责,故原案的处理结果与德力奥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确定德力奥公司归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